2022-06-09
杏耀新闻
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》的决定

导读: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〉的决定》已经第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🧖🏻‍♀️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

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〉的决定》已经第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🧘‍♀️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💽。

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2013年10月16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》的决定


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42号)作如下修改:

  一🏘、第三条第二款、原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中“城镇房屋拆迁”修改为“房屋征收”。

  二🔤、第五条第一款中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”修改为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”,第二款中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”修改为“房地产主管部门”。

 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。

  三❗️🏌🏽‍♂️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:“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👇🏻,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𓀑、人员注册、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🧑‍🦼‍➡️。”

  四、原第七条修改为“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、二、三级。

  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。

  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🧶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🛀🏽,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,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🤾🏻‍♂️。

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,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违法行为🙎🏽‍♂️🦶。”

  五、原第十二条修改为“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🫸🏽,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🦻🏻𓀔。”

  六、原第十三条修改为“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,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🤹🏻‍♀️,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。

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🪬,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👱🏻‍♂️。

  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🏋🏼。

  省🪽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🧔🏿‍♀️,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✡️♥️。”

  七🛕、原第二十七条第(五)项修改为“价值时点”。

  八、原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四十九条🙉、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二条中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”修改为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”。

  此外,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。

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👩🏿‍🦳。

  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🤵‍♂️,重新发布。